一般高空坠物是什么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4-04-24 作者:舟山律师

民法典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
1、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一般高空坠物责任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
3、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加害行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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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
1、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一般高空坠物责任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
3、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加害行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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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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